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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时间:2017-08-19 18:23:06来源:网络

 2017年8月14日,国家食药总局向WTO组织正式通报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详情请点击《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草案》全文98条,本文对涉及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新的食品原料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食品安全标准

 

1.1 《草案》第十四条明确了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新的食品原料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解读:本条款对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关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进行了补充,和已经被国家卫计委宣布失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相比,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也有所不同,增加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要求。

二、关于食品生产经营

 

2.1 《草案》第十九条明确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新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目录和所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解读:关于新食品原料等产品的适用标准,《草案》此举将给各监管部门包括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很大便利。

 

2.2 《草案》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应当如实标注原料的具体来源。添加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以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对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声称功能。

 

解读:婴幼儿配方食品作为食品安全法中所指的特殊食品类别,不管是现在还是将来都将是监管重点,标签也是重点监管的内容之一,作为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不仅需要关注标签标识的通用要求,还要关注国家部门文件的特别要求,如《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建议企业汇总整理标签相关的所有标准法规条款规定,并对照自查,确保产品标签符合相关标准法规要求。

 

 

 

  三、关于食品进出口

 

《草案》第四十九条明确进口商应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进口实行注册管理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婴幼儿配方乳粉,还应当提供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注册证书。

 

解读:质检总局2017年6月份向WTO通报了《进口食品随附证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尚未正式发布。此次《草案》明确了进出口相关的几个重要问题,不仅便于监管部门实际操作,也有利于进出口商,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基本完善,能够涵盖绝大部分进出口食品类别。条例发布后,质检总局需要根据条例对现行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使其与条例规定保持一致。

四、其他

 

《草案》中的以下这些条款特别值得关注:

 

4.1 《草案》第四十四条明确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核对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4.2 《草案》第三十七条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使用的物质,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并不得在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上宣称不添加上述物质。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保健功能。

 

4.3 《草案》第三十八条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销售食品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

 

4.4 《草案》第三十九条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原料前处理能力,自行进行前处理。

 

4.5《草案》第九十七条明确申请注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应当缴纳注册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五、总结

 

此次通报给WTO的《草案》,不论是与现行的条例相比还是与此前的国家食药总局发布的修订草案或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送审稿相比,内容均有很大变化,部分条款规定能够给企业和公众带来便利,部分条款对企业和管理人员提出了较高要求,总体来看,《草案》细化了食品安全法的诸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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